协会章程(2023修订版)

2018-11-07

贵州省软件行业协会章程
(2023年修订)

第一章   总   则

第一条   本团体的名称是贵州省软件行业协会,英文名是Guizhou Software Industry Association,英文缩写是GSIA。

第二条   本团体是由省内从事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及相关产业的企业、事业单位、个人自愿组成的行业性、非营利性社会组织。

第三条   本团体的宗旨:高举爱国主义、社会主义旗帜,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,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,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。以“凝聚科技资源、引领技术创新、支撑产业发展、实现合作共赢”为宗旨。以应用为导向、以产业为主线、以技术为核心,以创新为动力,致力于建设产业公共技术创新平台,构建以市场为导向、产学研用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,大幅度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,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,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,促进软件和信息服务业的发展。遵循市场经济规则,实现贵州软件行业优势企业紧密合作,突破产业发展核心技术,加速科技成果的产业化运用,提升产业整体竞争力。

第四条   本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贵州省民政厅。本团体接受相关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。

第五条   团体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。本团体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是本团体的组成部分,不具有法人资格,不得另行制订章程,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、开展活动,法律责任由本团体承担。

第六条   本团体的住所在贵州省贵阳市。


第二章   坚持党的领导

第七条   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,执行统一战线方针政策。按照《中国共产党章程》及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,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,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、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和联络员等方式,在本团体开展党的工作。

第八条   本团体党组织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发挥政治核心作用,践行“两个维护”,领导本团体工会、共青团等群团组织,教育管理党员,引领服务群众,推动事业发展。

第九条   本团体为党组织开展活动、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、人员和经费支持,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,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。

第十条   本团体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、重要业务活动、大额经费开支、接收大额捐赠、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。


第三章   业务范围

第十一条   本团体的业务范围:

(一)宣传、贯彻国家、政府部门的政策、法规;

(二)组织协会成员单位通过联合方式促进应用的协同创新,研究本领域技术发展趋势,开展技术交流与合作;

(三)提供政策、管理相关咨询、培训服务;

(四)搭建协会成员单位与政府沟通桥梁,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和本行业的愿望和要求,促进政府部门加大对本领域支持力度,完成政府有关部门委托交办的工作,承接政府购买的公共服务;

(五)引导推动成员之间合作,优势互补,资源整合。

第四章   会 员

第十二条   本团体的会员为单位会员。

第十三条   自愿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
(一)拥护本团体的章程;

(二)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;

(三)是软件或信息服务与应用企业;

(四)是从事软件或信息服务与应用开发的团体。

第十四条   会员入会的程序是:

(一)提交入会申请书;

(二)经理事会讨论通过;

(三)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并公告。

第十五条   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
(一)本团体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
(二)参加本团体的活动;

(三)优先获得本团体服务;

(四)对本团体工作的知情权、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;

(五)入会自愿、退会自由。

第十六条   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
(一)遵守本团体的章程;

(二)执行本团体的决议;

(三)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;

(四)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;

(五)向本团体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;

(六)按规定交纳会费。

第十七条   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,并交回会员证。

第十八条   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或1年以上不交纳会费、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,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予以除名,并公告。

第十九条   会员退会或者被除名后,其在本团体相应的职务、权利、义务自行终止。


第五章   组织机构

第一节   会员大会

第二十条   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;其职权是:
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

(二)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;

(三)制定和修改理事、负责人产生办法;

(四)选举和罢免理事、监事;

(五)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
(六)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;

(七)决定名称变更、终止等重大事宜。

第二十一条   会员大会每届五年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。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。

本团体召开会员大会,须提前不少于10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。

第二十二条   经理事会或者本团体20 %以上的会员提议,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。

第二十三条   会员大会须有2/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:
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,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,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,须经到会会员2/3以上表决通过;

(二)选举理事,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,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1/2;

其他决议,须经到会会员过半数表决通过。

第二节   理事会

第二十四条   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工作,对会员大会负责。

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的1/3。

第二十五条   本团体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:

(一)领导干部经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同意;

(二)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政治素质好;

(三)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、有专业特长、有强烈的事业心;

(四)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;

(五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。

第二十六条   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。单位调整理事代表,由其书面通知本团体,报理事会备案。

第二十七条   理事会的职权是:

(一)筹备召开会员大会;

(二)执行会员大会决议;

(三)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;

(四)决定内设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、变更和终止;

(五)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;

(六)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;

(七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、信息公开制度;

(八)向会员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
(九)选举和罢免理事、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;

(十)审议年度财务预算、决算;

(十一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
第二十八条   理事会每届五年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。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。

第二十九条   理事会会议须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,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。

第三十条   理事会选举负责人,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,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2/3。

第三十一条   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,情况特殊的,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但负责人的选举和罢免不得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
第三十二条   会长认为必要或1/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,应召开临时理事会。

理事会由会长召集并主持。会长不履职或不能履职的,由1/3以上理事提议并推举1名副会长或秘书长召集并主持理事会;罢免会长的,由提议召开理事会的联名理事推举1名提议理事召集并主持理事会。

第三节   负责人

第三十三条   本团体负责人从理事中产生。负责人不得超过理事人数,且设会长1人、常务副会长1人、副会长不超过10人、秘书长1人。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:

(一)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;

(二)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;

(三)年龄不超过70周岁,秘书长为专职且不得由会长兼任;

(四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;

(五)领导干部经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同意;

(六)能够忠实、勤勉履行职责、维护本团体和会员的合法权益;

(七)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。

第三十四条   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。因特殊情况,经理事会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,可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。

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。

第三十五条   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领导理事会工作;

(二)召集并主持理事会;

(三)检查会员大会、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;

(四)代表本团体签署重要文件;

(五)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。

第三十六条   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。

第三十七条   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;

(二)出席理事会和会员大会;

(三)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,交理事会决定;

(四)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,由理事会决定;

(五)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,报理事会审议;

(六)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,报理事会批准;

(七)拟订年度财务预算、决算报告,报理事会审议;

(八)协调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开展工作;

(九)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
第三十八条 会员大会、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。形成决议的,应当制作书面决议,并由负责人审阅、签名。会议记录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。

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,向会员公开。

第四节   监事会

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设监事3名,从中推选1人为监事长。监事会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,期满可以连任。

第四十条 本团体的负责人、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。

第四十一条 监事长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列席理事会会议,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;

(二)对理事执行本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,对违反法律法规、本团体章程或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、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;

(三)检查本团体的财务报告,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;

(四)对负责人、理事、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,及时予以纠正;

(五)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、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;

(六)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。


第六章   罢   免

第四十二条 符合以下至少一项条件的,可启动理事、会长、常务副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、监事长的罢免程序:

(一)1/3以上理事书面联名提议,并提交提议理事签名的提议函。

(二)1/2以上监事书面联名提议,并提交提议监事签名的提议函。

(三)1/5以上的会员提议,并提交提议会员签名的提议函。

第四十三条 启动罢免程序的会议纪要及相关材料均应向全体会员公开,存入本团体档案备查并按有关规定报登记管理机关。


第七章   补   选

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、常务副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需补选的,其候选人应是本会理事。

第四十五条   召开理事会进行补选的,监事应列席会议,会议由会长召集并主持。会长不履职或不能履职的,由1/3以上理事提议并推举1名副会长或秘书长召集并主持理事会。

第四十六条   召开会员大会进行补选的,由当届理事会负责,并按照选举程序进行选举。

第四十七条 补选理事、监事的,其候选人由理事会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后,经会员大会投票选举产生。

第四十八条 补选后按规定办理相关档案文件的录入和备案工作。


第八章   财产的管理和使用

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的收入来源于:

(一)会费;

(二)捐赠;

(三)政府资助;

(四)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;

(五)利息;

(六)其他合法收入。

第五十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。

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大会公布,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检查。

本团体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,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报告。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,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、监督。

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主要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,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

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的资产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

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执行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》,依法进行会计核算、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
本团体接受税务、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。

第五十五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。会计不兼任出纳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,必须办清交接手续。

第五十六条   本团体进行换届、变更法定代表人,应当进行财务审计,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。

第五十七条 本团体按照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。

第九章   章程的修改程序

第五十八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,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,提交会员大会审议。

第五十九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,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/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,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。


第十章   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

第六十条 本团体有以下情形之一,应当终止:

(一)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;

(二)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;

(三)发生分立、合并的;

(四)自行解散的。

第六十一条 本团体终止,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,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,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。

第六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前,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,负责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,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
第六十三条 本团体完成清算工作后,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。

第六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不得在成员中进行分配,应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。


第十一章   附   则

第六十五条   本章程经2023年3月31日第二届会员大会第一次会议表决修订。

第六十六条   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团体理事会。

第六十七条   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。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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